9 甲有 A 地,乙明知 A 地為甲所有,未經甲同意,占有 A 地使用收益。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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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phine2000 國一下 (2016/03/04)
第172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依提意,乙明知 A 地為甲所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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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esley666116 幼兒園下 (2017/09/06)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nn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以,甲乙間是準無因管理,不是適法無因管理,依民177條第2項規定本人仍得享有管理所得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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