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
訴願: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失當,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恰當,並作一定之決定的救濟方式
公務員保障法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9 甲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因任職之行政機關人力精簡之故,要求其超時工作,且須擔任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