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A).(B);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C),經內政部n復議仍維持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
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n政府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D)。
多階段行政處分
9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