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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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本題與常考的項目法定解除原因:§57:應通知事項而怠於通知(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64-2:不實告知而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錯誤,§64-3: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一個月內不行使,或契約訂定兩年,則不得解除,保費不退(§25 :保險契約因§64-2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68-1: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解除亦即朔及既往無效,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保險費應返還還;理賠金也要退還。§76: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之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法定無效原因:§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37:複保險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
補充本題與常考的項目法定解除原因:§57:應通知事項而怠於通知(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64-2:不實告知而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錯誤,§64-3: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一個月內不行使,或契約訂定兩年,則不得解除,保費不退(§25 :保險契約因§64-2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68-1: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解除亦即朔及既往無效,雙方互負恢復原狀之義務,保險費應返還還;理賠金也要退還。§76:超額保險係由當事人之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法定無效原因:§17: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37:複保險故意不為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保費不退(§23-2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51: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經發生,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54-1:契約約定事項顯有失公平者,該部份約定無效§105-1: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107-1: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除喪葬補助費外之死亡給付部份無效§122: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其真實年齡已經超過所定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但應退還已繳保費
快速記憶:無利益,複保險,危險發生,不公平,未經同意,死亡無效,年齡不實
9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效果為何? (A)不問是否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