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Chan Hom Lin 國三上 (2016/05/23)
幫你整理(D)不因本人死亡   (第73條)第 73 條  訴訟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酥酥圓 大一下 (2019/07/25)

雖然選對了但覺得A選項敘述的很怪

9F
傑克 高三下 (2021/07/29)

補充刑事訴訟法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審判中經許可,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10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5/30)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