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關於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C)賠償請求權時效,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D)損害之發生,須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祝念祖 大三上 (2015/11/26)
土地法#68第2項:前項損害.....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1/10)

土地法

第68條

Ⅰ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Ⅱ【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3F
突破再提升 高二上 (2019/01/02)

<土地法68條>損害賠償:

  (1)登記儲金: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所用<土法70條>

  (2)請求時效: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行為發生時起,5不行使者消滅

  (3)登記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

  (4)價值範圍: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損害時的價值   

  (5)求償責任:原則: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

                  例外:其原因歸責於受害者時,得不賠償       

           特殊:其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的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6)權利救濟:如地政機關拒絕其損害賠償責任時,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9 關於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