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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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7/11)
第 440 條 第 441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第 444 條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一項及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