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不是所有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都要合理補償
錯誤-(B) 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廢止
9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之廢止,乃針對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