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攜帶螺絲起子一把,前往乙家破壞大門並侵入屋內竊得金條數塊,甲犯竊盜罪而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毀越門扇而犯之者」、「侵入住宅而犯之者」三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併罰
(B)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想像競合
(C)甲應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想像競合
(D)甲只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應將各加重情形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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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90), C(50), D(724), E(0) #128338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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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假如到人家屋子偷竊把保險箱偷出來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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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攜帶螺絲起子一把,前往乙家破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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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併罰(X;僅成立一罪)
(B)甲應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一個毀損罪、一個侵入住宅罪,三罪想像競合(X;僅成立一罪)
(C)甲應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想像競合(X;一個加重竊盜罪)
(D)甲只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應將各加重情形揭明(O)

刑法 第 55 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刑法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 第 310 條 (有罪判決書之理由記載事項)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七、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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