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
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
務。
則對(B) 必須保密才行
a→經委任人許可
c.d→主管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17 條
1.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2.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3.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4.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5.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6.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
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9.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A委託人授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