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三 發卡 持卡人因信用卡被竊、被搶或遺失,於辦理掛失前被冒領之現金,若非可歸責於持卡人故意行為,持卡人之負擔以原約定額度為 上限。原約定額度係指其固定信用額度或持卡人來電意思表示之 調整額度,不包括冒用者來電冒用所調整之信用額度以及發卡機構未徵得持卡人同意而調高之額度。
9.信用卡因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故意行為而致信用卡遺失或被搶,於掛失前被冒領之現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