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36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
9.汽車駕駛人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逕行舉發。 (A)O(B)X-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