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方法-得撤銷
內容-無效
第 56 條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9.法人社員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A)有效(B)得撤銷(C)無效(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