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在制定之時,難免有缺漏之處,為填補法律的疏漏,《民法》有所謂的「帝王條款..-阿摩線上測驗
1F Fang Wen-chun 高三上 (2012/10/06)
帝王條款(Empire provision),又稱做君臨法域。指法律的根本原則,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等等;所謂的根本原則,即法律解釋上的基本法理,必須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的牴觸,亦沒有任何解釋上周旋的餘地,效力強而無法動搖如同帝王寫入了法款一般,不會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階存在。 帝王條款既然指特定法典的共通原則、根本法理,故特徵上有時具有高度抽象性以涵蓋所有解釋適用,例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具有高度抽象性,必須透過對該條款的詳加解釋始能適用至個案,否則易落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解釋濫用;有時又必須相當明確,以表示該法典的根本要求,例如罪刑法定原則,明示了一切罪刑必須以現行法有所規範始能定其罪名。 帝王條款因具有強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故解釋上適用到了帝王條款,幾乎可以說是到了解釋上的終點。例如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等,一旦事實認定構成後,幾乎可謂沒有任何解釋上迴避的餘地。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
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04)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0701222 修正) 民法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理由 一、權利人於法律限制內,雖得自由行使其權利,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爰於原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俾與我民法立法原則更相蹵合。又因本條增列誠信原則為第二項,故將修正後之原條文改作第一項。 二、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現行法僅就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之誠信原則,於債編第二百十九條中規定,似難涵蓋其他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履行,爰於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列第二項明示其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