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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老榮民甲要回中國大陸探親半個月,其將郵局提款卡(提款卡封套內並附有提款卡密碼小紙條)、存摺、印章交給他的好朋友乙保管,並囑咐乙要妥善保管。此時乙正好因手頭甚緊,於是擅自持甲之提款卡至提款機提領六萬元,心想,等將來有錢再說。問依實務見解,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第335條侵占罪
(B)第339條詐欺罪
(C)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D)第320條竊盜罪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加強信念 國一下 (2015/04/24)
中文摘要 刑法第三三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始能成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其所謂不正方法,是否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行為人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看完整詳解
6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5/08/03)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刑法
7F
阿答力 大二上 (2018/11/28)

本題是說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第339條之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    白話就是用一切非法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特別法)


實務認為,「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的方法,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手段取得他人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至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


學者(黃榮堅老師)認為:
(一)刑法§339-2「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係指行為人在正常使用自動付款設備之範圍內,以類似於詐欺之不正當方法為之,始能成立


換句話說就是用非正常使用自動付款設備之範圍內的方式(用鐵鎚毀損拿錢)不成立本罪




8F
myan 高三下 (2020/07/01)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

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

https://foreseerwordpress.wordpress.com/2017/01/30/%E3%80%90%E5%B8%AB%E9%80%9F%E5%88%97%E8%BB%8A%E3%80%91%E4%BB%98%E6%AC%BE%E8%A8%AD%E5%82%99%E8%A9%90%E6%AC%BA%E7%BD%AA%E3%80%8C%E4%B8%8D%E6%AD%A3%E6%96%B9%E6%B3%95%E3%80%8D%E4%B9%8B%E8%AA%8D%E5%AE%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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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老榮民甲要回中國大陸探親半個月,其將郵局提款卡(提款卡封套內並附有提款卡密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