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行為應避免「肇致與其結果顯然不成比例之不利」,其意指下列何種原則?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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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施佳豪 高三上 (2012/06/12)
適當性原則:即指採取可以達成目的之合適方法;行政行為應就無數可行處分中,選擇合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最適當之方法為之。「合適」之方法係指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如目的達成後,處分應即停止。例如殺雞通常不足以儆猴,此時殺雞欲以儆猴,即屬不適當之手段。必要性原則:指所採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者,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必要」之方法,係指同樣可以達成目的之多數方法中,該方法本身之不利益為最小。又稱最小損害原則,指行政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需採傷害最輕微之手段,而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例如殺雞用牛刀,則不免於造成雞隻過大之損害。狹義的比例性原則:指該方法之不利益,與達成目的之利益相權衡不失合理...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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