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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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8/15)
A.按刑法第59條固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素行端正,子女眾多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46年台上字第935號判例參照)。參:【新聞疑義176】「情堪憫恕」,減刑? B.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不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 修正後新增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應沒收之: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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