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條例第31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違反第16條、22第一項、第23條或第25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違反第19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16條經紀人員應專任一職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她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她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25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9.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秘密,無故洩漏者,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