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①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②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丙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③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0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