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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趕回,遂聯絡自己 的妹妹即乙的姑姑丙、乙的乾媽丁、熟識的市議員戊以及乙的學校導師己,由這四人到地檢署表達 關切。下列何人得依法為乙選任辯護人?
(A)丙
(B)丁
(C)戊
(D)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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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JC 大一上 (2020/07/26)

第 27 條

①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②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丙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③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30甲之子乙已滿 18 歲,因涉嫌暴力討債,遭檢察官拘提到案。甲因在海外無法及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