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及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
91.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更為周妥,教育部特訂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