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台北市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與輔導 『辦法』(89年)
第三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 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 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
所以最少限制是台北市提出的細則特殊教育法只有希望第一、二階段可以就近入學
91. 大雄今年三歲五個月大,是一名發展遲緩幼兒,他的教育安置以下列何種原則為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