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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下列何事項係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者?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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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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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a2161 小四下 (2015/09/09)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 民訴第278條第1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 民訴第280條第2項: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C)一方當事人主.....看完整詳解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05)

(A)於法院已顯著之事實(X;當事人無舉證之責任)
(B)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當事人對之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X;由法院斟酌應否視同自認)
(C)一方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他造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X;視同自認,法院無庸調查)
(D)地方制定之法規為法院所不知者(O;法院得依職權調查)

民事訴訟法 第 278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顯著或已知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 第 280 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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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6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7/11)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7 下列何事項係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者? (A)於法院已顯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