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第二審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阿摩線上測驗
20F ghj4122351276 大二下 (2022/01/18)
(第一審得變更追加他訴之事項)§255 I: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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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 1000060379420 高三上 (2022/06/21)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3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被告同意者 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
22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7/02)
第 439 條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第 442 條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