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就當事人之訊問而言,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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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4/25)
第 367-1 條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第 367-2 條 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
14F 陳品瑄 如有販賣詳解麻煩提 大三下 (2024/08/05)
補充:民訴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民事訴訟法§385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273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民事訴訟法§409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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