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09/30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7 就當事人之訊問而言,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A)當事人經法院命其到場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B)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
(C)當事人具結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D)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elbourne 小六下 (2015/09/30)
(A)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D)依民事訴訟法第367-1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2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27)

速解: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13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3/04/25)

第 367-1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

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

第 367-2 條
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14F
陳品瑄 如有販賣詳解麻煩提 大三下 (2024/08/05)
補充:民訴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民事訴訟法§385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273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民事訴訟法§409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17 就當事人之訊問而言,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