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A)主管長官行之
(B)專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D)公務員保障與培訓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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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 B(41), C(1), D(21), E(0) #1426213
統計: A(221), B(41), C(1), D(21), E(0) #1426213
詳解 (共 2 筆)
#1491725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20日
第24條(受懲戒者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懲會審理)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因為修法改成: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所以覺得
原題目: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改成: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懲戒,由下列何者為之?
選項改成:得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105的體警察特考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徵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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