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
(A)5 日
(B)3 日
(C)7 日
(D)10 日 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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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142), D(32), E(0) #2067144

詳解 (共 1 筆)

#36139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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