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3總統有「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的特權,此一特權意謂著:
(A)總統有其他犯罪,永不得追訴
(B)此種特權係因總統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
(C)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即無此一特權
(D)此一責任包括民事責任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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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594), C(60), D(153), E(0) #78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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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954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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