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記憶] 針對大陸地區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
暫予收容15日
+續予收容45日
+延長收容40日
+再延長收容50日
=最多150日
44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內政部移民署得採取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