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26條(運送業之載運郵件義務)
I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
II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96負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運送業者,其載運費用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