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2.某甲將所竊得之空白匯票依式填寫加蓋印章,使發生有價證劵之效力,依實務見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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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dbfjjjfd 研一下 (2019/12/21)
裁判字號:31 年上字第 2673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1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1)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除有 該條但書所載情形外,以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加 重其刑之條件,上訴人充任某省郵務管理局郵務佐,固為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但據原審認定,其所負職務僅限於清理已付款之 匯票,則未經兌付以前,關於匯票之一切手續,即不屬其職務之範 圍,上訴人之竊取偽造行使各行為,究與其職務無關,原審仍依前 條加重其刑,自屬有所誤會。(2) 刑法上所謂變造,係指不變更原有之本質,而僅就其內容,非法加
以變更者而言,上訴人所竊得之空白匯票,本無內容之存在,於竊
得後依式填寫加蓋印章,使發生有價證券之效力,與就其真實之內
容加以不法之變更者不同,自屬偽造行為,不應認為變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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