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28-3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A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B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原本題目:25 下列何種情況 徵土地增值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 (B)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 (C)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 (D)私人捐贈土地供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 修改成為25 下列何種情況 徵土地增值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所有權移轉 (B)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所有權移轉 (C)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D)私人捐贈土地供財團法人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
25 下列何種情況 徵土地增值稅? (A)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