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相關法令,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時,於處分作成時至嗣後之行政訴..-阿摩線上測驗
2F JEREMY65 高三下 (2015/12/08)
若無例外無須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而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且事後亦未補正,即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110、114條規定,【得申請撤銷】該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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