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38第一款甲乙為繼承人,b則未取得繼承人地位,故僅為受遺贈人,實務見解此份遺囑非屬無效甲乙僅得行使1125條之扣減權
A 死亡時,留下自書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他的朋友 B,他的子女甲、乙雖然沒有喪失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