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8條->1140條->1185條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85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
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A 男死亡時,在世界上僅有的親屬為其兄的兒子 B。請問 A 男留下的一千萬元遺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