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價不相當,不是不能享優於前手的權力而已嗎?
怎麼會喪失權力
票據法14-2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而所謂的前手,指的是直接前手,也就是C
C是惡意取得的(因為他偽造),所以是無法享有票據上權力的(14-1條)
又D拿到這張票據屬於無相當對價(借給B三十萬,但票面金額100萬)
所以不得享有優於前手的權利,
而當前手本人C根本就沒票據上權利時
就算D是善意的,也是屬於沒有權利的 ! (回想14-2條)
且B是可以主張其對抗C的理由(因為C是無處分權人),來對抗D的
A 簽發面額一百萬元整、到期日五月三十日之本票,交付予B 作為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