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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7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74619
科目:進階授信實務
年份:10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貳、個案題組單選選擇題(共 20 分,4 個題組共 10 小題,每小題 2 分) (題組一)聯合貸款係指由兩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在相同之約定及條件下,共同貸放予同一個或數個借款人。

申論題內容

(一)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在何種情形下,不 在此限?【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J.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執行銀行法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相關規定作業準則

(一)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一般保證人不在此限。  

(二)會員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有還款能力不足之情形(例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使可工作年限短於借款期限、有信用不良紀錄、借款人所提供之擔保品非屬自己所有等情形),為強化自身信用條件,主動向會員提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但會員不得以任何方式誘使借款人提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