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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關稅法務:民法#46165
科目:民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有房屋一幢,屋齡已達 50 年,因該屋有許多重大毀損之處,甲乃在去年 12 月 1 日 拜託從事營造業之好友乙承攬修繕該屋,惟因乙承包工程過多,無法親自完成此工 作,在未經甲同意之情形下,乙逕行將此工程全部轉包給丙,並於今年 4 月 30 日完 工。試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丙修繕完甲之房屋後,在甲未給付報酬之情形下,得否向甲請求以該屋為抵押權 之登記?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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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該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民法第5131項)。惟契約關係有其相對性,僅承攬人得主張之。次承攬人僅係承攬人之履行輔助人,與定作人無契約關係,不得請求設定抵押權。甲有房屋一幢,屋齡50年,有許多重大毀損之處,甲拜託從事營造業之好友乙承攬修繕該屋,惟因乙承包工程過多,無法親自完成此工作,在未經甲同意之情形下,乙逕行將此工程全部轉包給丙。丙修繕完甲之房屋後,在甲未給付報酬之情形下,仍不得向甲請求以該屋為抵押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