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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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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憲法#10004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的不法侵害,我國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人民聲請憲法解釋」程序。此一程序,在於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中予以保留並修訂之,規定在該 法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中。
(一) 請比較兩者(「人民聲請憲法解釋」與「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 法審查」)的同異。
相關申論題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 208 號判決強調, 「按裁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所為的裁決決定(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並不當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行政 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 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 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或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 然,其進一步指出,「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之事件,都 應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 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即屬行政法院進行司 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亦不因其係經獨立專家委員會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有不同。」 試問: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往往會涉及價值、政策之判斷,在權力分立的應有認 識下,不具民意基礎的行政機關,何以能夠在個案決定上做價值取捨與政策決定? 又,前述法院見解,在強調行政訴訟職權調查原則下,是否僭越了立法對於行政機 關之授權、是否侵害了行政機關所得享有之判斷權限? 針對前述法院之見解,似乎呈現的乃係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若此,司法積極 主義的正當性基礎為何?其可能存在之爭議為何?並請以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解 釋為例說明之。最後,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是否改變了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上, 針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判斷餘地在應有之審查態度上所採取的立場?
#418681
(二) 並從憲法法理闡釋如此修訂的理由。
#418683
三、甲離婚後另組家庭、育有一女,負擔房屋貸款;長期失業後終獲一份保全工作。 依離婚協議書甲須向其子乙(20 歲)按月支付 4000 元扶養費。乙認不敷花用,向 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調整。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認父母對其子女負有照護義務。甲應更努力尋找待遇較高 的工作,至其他縣市工作或週六日加班、打零工均屬可行,遂以裁定駁回。某甲 向憲法法庭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請問:憲法法庭應如何審查本案? 參考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418684
二、(承上) 衛福部後續研擬《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管理條例草案》),明文規定健保資料庫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第8條)、 申請者(第9條)、樣態與程序(第10、11條)、產業利益回饋(第15條)與 停止利用權(第17、18條)。關心自己健保資訊之市民甲,研讀健保資料管理 條例草案相關條文後,認為其仍無法防止保險公司或其他商業團體透過委託研究取得全民健保資訊提供商業利用,亦認為停止利用權之規範不完整,質疑該草案 仍有違憲之虞。請你協助分析草案相關條文是否符合憲法保障隱私權之意旨。
#564265
一、請你依據憲法、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及相關學理,簡述我國憲法保障 隱私權的內涵與範圍,並說明全民健保資料之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哪些憲法原則之要求?
#564264
四、你認為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透過杯葛監察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費預算,使其職權行使陷入困難,以達實質上廢除監察院的憲法變遷方式,是否合憲? 是否正當?
#564263
三、你認為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透過杯葛監察委員人事提名的方式,使監察院無法順利運行,以達實質上廢除監察院的憲法變遷方式,是否合憲?是否正當?
#564262
二、你認為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透過制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使監察院之職權及業務有所新增及變化的憲法變遷方式,是否合憲?是否正當?
#564261
一、以上開監察院及其與立法院是否享有調查權的爭論為例,你認為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透過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或憲法裁判的方式,賦予立法院調查權及其相關限制的憲法變遷方式,是否合憲?是否正當?
#564260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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