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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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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東吳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憲法#100046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二、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的不法侵害,我國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人民聲請憲法解釋」程序。此一程序,在於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中予以保留並修訂之,規定在該 法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中。
(一) 請比較兩者(「人民聲請憲法解釋」與「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 法審查」)的同異。
相關申論題
一、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 208 號判決強調, 「按裁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所為的裁決決定(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並不當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行政 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 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 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 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 專業性或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享有判斷餘地。」 然,其進一步指出,「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之事件,都 應一律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 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之事實認定及法律之抽象解釋,本即屬行政法院進行司 法審查之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亦不因其係經獨立專家委員會所 作成之行政處分,而有不同。」 試問:判斷餘地與行政裁量,往往會涉及價值、政策之判斷,在權力分立的應有認 識下,不具民意基礎的行政機關,何以能夠在個案決定上做價值取捨與政策決定? 又,前述法院見解,在強調行政訴訟職權調查原則下,是否僭越了立法對於行政機 關之授權、是否侵害了行政機關所得享有之判斷權限? 針對前述法院之見解,似乎呈現的乃係所謂的司法積極主義。若此,司法積極 主義的正當性基礎為何?其可能存在之爭議為何?並請以我國大法官會議相關解 釋為例說明之。最後,前述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是否改變了大法官在相關解釋上, 針對司法權對行政權之判斷餘地在應有之審查態度上所採取的立場?
#418681
(二) 並從憲法法理闡釋如此修訂的理由。
#418683
三、甲離婚後另組家庭、育有一女,負擔房屋貸款;長期失業後終獲一份保全工作。 依離婚協議書甲須向其子乙(20 歲)按月支付 4000 元扶養費。乙認不敷花用,向 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調整。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 定聲請訴訟救助。法院認父母對其子女負有照護義務。甲應更努力尋找待遇較高 的工作,至其他縣市工作或週六日加班、打零工均屬可行,遂以裁定駁回。某甲 向憲法法庭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請問:憲法法庭應如何審查本案? 參考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 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418684
第三題 (30%)為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散播,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公告解除14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應為7日自主健康管理。2020年12月24日,CECC 為防止跨年活動提高群聚傳染風險,即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條第3項公告:「自主健康管理者不得參與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而可能傳播 COVID-19的室外大型集會,違者將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CECC也在2020年12月31日啟用電子圍籬2.0系統,利用大型集會周圍的電信業者基地台,偵測自主健康管理者的手機訊號,以有效防止自主健康管理者違規參與大型集會。自英國返台,5天前剛結束14天居家檢疫的A,認為電子圍籬2.0系統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在檢疫期滿並自費採檢獲得COVID-19陰性證明後,於2020年12月31日晚間,全程佩戴口罩跑到民謠樂團六月雪的演唱會場地外打卡。A被電子圍籬2.0系統偵測到後,遭到B市政府處以15000元罰鍰。A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2022年2月以「CECC在2020年12月24日公告係為防疫所必要,下級審判決並無不當」為由,判決A敗訴確定。A隨即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提出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主張該判決違憲侵害其隱私權。妳是承辦本案的大法官,請依據我國憲法學理及實務的相關見解,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實體合憲性。(30%)
#527293
第二題 (30%)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CECC) 於 2020 年 1 月 25 日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相關規定。隨著中國大陸各省確診個案數快速增加,同日也公告陸客來台限制對象新增在海外、港澳之陸籍人士。因此,陸配子女若無中華民國國籍,不得申請來台。不過,陸委會基於家庭團聚及人道考量,宣布「持長期居留證或長期探親的國人陸配、中國大陸子女,准予人境」。沒想到這一宣布引發大量反對聲浪,陸委會主委親自召開記者會,宣布只有符合「在中國大陸無人照顧」及「未成年」兩個條件才能入境,且要專案申請,另增加「父母雙親都在台灣」的條件。但爭議仍未平息,最後 CECC 指揮官衛福部陳時中部長還是撤銷了陸委會所宣布的陸配子女有條件入台的規定。陳部長表示防疫以「國人優先」為前提,更提到陸配的孩子出生時可以選擇國籍,如果當初沒有選擇台灣,現在應該要自己做些安排與承擔。假設:中國大陸女子 A 與其中國大陸丈夫 B 於 2006 年結婚,同年在中國大陸生下兒子小明。兩人婚後在朝夕相處下,才發現對方根本不是自己理想中的對象,時常發生激烈爭吵,最後決定於同年離婚。A 於離婚後遇見在中國大陸工作的台灣男子 C,雙方一見鍾情下決定立即結婚。婚後由於 A 和 C 有意讓小明在台灣升學,因此於民國 2019 年舉家搬遷至台灣。依我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小明必須在台灣待滿 4 年,才能申請長期居留,之後再待滿 2 年,才能取得我國國籍身分。由於小明目前尚未符合前開規定,其僅持有「長期探親證」,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證及我國之身分證。小明於 2020 年農曆過年前,搭機返回中國大陸探視生父 B,隨後由於學校即將開學,小明決定提前搭機返台。詎料疫情增劇,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限制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之規定,導致小明無法返台就學,被迫與母親 A 及繼父 C 分隔兩地。小明的繼父 C 認為 CECC 的作法,是對他受憲法保障的家庭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也違反了台灣已經國內法化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及其父母的家庭團聚權。請依據憲法學理及實務,詳附理由說明妳認為 C 的主張是否有理?小明是否可以返台?(30%)
#527292
三、修憲提案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五院架構,是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憲界限?而必須以制定新憲法的方式為之?(15%)
#527291
二、修憲是否應有界限?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定之修憲界限是否合理?(15%)
#527290
一、調降選舉權的年齡限制,是否必須修憲?可否以修法方式為之?(10%)
#527289
(三)某甲長期致力於原住民族文化與語言的保存工作,其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風俗、語言也是重要的文化資產,卻不能享受租稅優惠,覺得非常不平,主張至少應比照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對捐贈文物、古蹟者的租 稅優惠,使其對保存原民語言文化的貢獻,能獲得實質的回饋。請問某甲的主張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3分)其應依何種程序實現其主 張?(13分)請附具理由說明。
#483096
(二)由於珍貴文化資產常面對權利人無意願保存管理,或計畫拆毀以利 用土地而岌岌可危,請問,是否可由文化資產保存主管機關會同租稅 稽微主管機關發布行政命令賦予租稅優惠,以提高權利人保存维護文化資產之誘因,以免修法曠日廢時而不利文資保存?(12分)
#48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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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9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