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 責任心的驅使,致使警察在執行巡邏勤務當中,察覺民眾有酒駕、贓車或其他
犯罪嫌疑等情事,即鳴放警報器從後追趕;案例顯示,迭有造成駕駛人、路人
或警察本身發生難以預測的意外事故,不可不小心應對。(25 分)
試問:
1、如果你在執行巡邏勤務,又是汽車駕駛者,察覺上述情況,你將如何處置?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一.立即通知該管勤務中心:受追敢車輛相關車輛資料(顏色.廠牌).行向
二.通報支援利用道路車流或道路燈號管制.圍阻.
詳解
不販售
請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追緝刑案車輛作業程序」規定:
一、執行職務遭遇刑案犯罪嫌疑人駕(乘)車逃逸,經判斷為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或有事實足認涉 有犯罪嫌疑時,即得發動追緝車輛,並視情形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二、未達危急程度或依現場情狀,無實施追車之必要者,應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
三、經判斷有追車必要,惟考量現場人車、路段及交通狀況不適宜執行時,得依執行圍捕作業程序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實施攔截圍捕。
四、對於不服攔查而逃逸之車輛實施追車查緝後, 依客觀情勢判斷無法或不宜繼續追緝車輛,或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中止時,應改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如造成用路人傷亡時,應立即通報救護傷患。
如為行政性質時(非偵查犯罪)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追緝車輛作業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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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11111111222233544455666777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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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ooo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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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車牌號碼、廠牌車型、顏色、行駛方向,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其通知其他路檢點或適合值勤人員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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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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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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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前是粗我問問問問問問問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