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販售
請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追緝刑案車輛作業程序」規定:
一、執行職務遭遇刑案犯罪嫌疑人駕(乘)車逃逸,經判斷為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或有事實足認涉 有犯罪嫌疑時,即得發動追緝車輛,並視情形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二、未達危急程度或依現場情狀,無實施追車之必要者,應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
三、經判斷有追車必要,惟考量現場人車、路段及交通狀況不適宜執行時,得依執行圍捕作業程序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實施攔截圍捕。
四、對於不服攔查而逃逸之車輛實施追車查緝後, 依客觀情勢判斷無法或不宜繼續追緝車輛,或經該管勤務指揮中心、長官命令中止時,應改以事後循線查緝方式為之;如造成用路人傷亡時,應立即通報救護傷患。
如為行政性質時(非偵查犯罪)可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追緝車輛作業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