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住所設於 A 縣境內,某日依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向 A 縣政府(下稱 A)申請醫療補助。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之問題:
參考法條:社會救助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 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醫療補助: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一)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