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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廉政:政府採購法#133037
科目:升官等/薦任◆政府採購法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機關辦理「113 年度清潔人員制服採購案」 (以下簡稱本採購案)於民 國(下同)112 年 11 月 11 日開標後審標時,發現乙公司與丙公司檢附 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與使用者 IP 位址皆相同,疑涉有重大異常關聯,爰 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協助偵辦。甲機關於 112 年 12 月 20 日分別函 知乙公司、丙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不發還押 標金。接續,本採購案經 114 年 6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緩起訴 處分書認定乙公司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丙公司名義投標,同時, 丙公司容許乙公司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情節,予以緩起訴在案。請問:

申論題內容

(一)甲機關於 114 年 6 月 21 日接到本採購案緩起訴書之後,應以乙公司、 丙公司分別或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幾款之規定,並 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 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