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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31392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外國人甲因在臺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強制驅逐出 境處分。甲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未獲救濟,乃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驅逐出境之處 分。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⑴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何謂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請詳述之。(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ouise

一 , 甲收到移民署的強制驅逐出境處分, 即有約束甲一定要強制驅逐出境的效用。

(一) 行政處分縱有瑕疵仍推定有效:

按行政程序法§110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

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處分除有瑕疵屬於重大明

顯而自始無效外,皆因通知相對人而生效。

(二) 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

行政處分作成後即具有「實質存續力」,而在相對人不得對處分

提起救濟後,亦產生「形式存續力」。

二, 構成要件效力,係指行政機關一旦以處分 之形式作成決定,只要處分有效存在,其他國家機關應受該處分內容之拘束。換言之,其他國家機關在執行公行政任務時,若其主管行政 事務涉及前揭處分之基礎事實,即應尊重該管機關在先前所做成之決定內容,否則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制度將喪失意義。

題中的甲遭到強制驅逐出境的處分, 依規定將來甲重新入境台灣, 移民署得依據移民法第18條外國人從事與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 得拒絕入境。外交部得參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一項第一款: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外交部可以拒發簽證給甲。因此驅逐出境處分形成外交部將來決策的參考依據, 且移民署得拒絕甲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