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

【非選題】
四、盈虧互抵

【題組】(二)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 101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 A 公司獲配股利 80 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 50 萬元(可扣抵稅額 10 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80 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01 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