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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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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4136
> 申論題
一、原告甲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判命被告乙應返還借貸之古董花瓶一只給甲,於法院審 理中,系爭花瓶因地震而摔毀,稍後乙向法院告知此事並提出花瓶碎片,問:甲知 悉花瓶毀損後應如何處理該訴?法院又應如何處理該案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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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住所於高雄)因經商需要資金而向乙(住所於臺北)借款新臺幣 2 百萬元, 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 因經營不善,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 對甲發支付命令,問: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聲請?若臺北地方法院依乙 之聲請對甲作出支付命令並送達給甲,甲接獲支付命令後自知理屈而未於 20 日內 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又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欠缺管轄權而聲請再審, 問:甲之聲請是否合法?臺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聲請?(25 分)
#144483
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 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 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 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此 規定依照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 亦有所準用。設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在警車上若以閒聊之方式對犯罪嫌疑 人進行案情之詢問,有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或準用?(15 分)若有違反,其法律效果 為何?(10 分)
#144484
四、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 1 項關係之人受 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又同法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有第 181 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設證人甲依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享有拒絕 證言權,但檢察官訊問時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且將某甲之證述用作對被告乙不利 之證據之一,而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乙在法院審理時,可否以檢察官對甲之訊問 違反上開法律規定,主張甲之證述並無證據能力?(25 分)
#144485
三、被告張三於證據調查程序中才發現,法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於是聲請法官迴避。檢察官主張,張三已經就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已不得聲請 法官迴避。試問,法官應否迴避?原被告雙方何者主張有理由?請附詳 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560560
二、在嫌疑人張三行收賄案件的偵查中,警察為掌握其與那些人往來,在取得法官所核發的令狀後,安排了不同車輛停放在其住家對面,對準門口, 拍攝在張三家出入的人員。審判中,檢察官以警察所拍攝的影片作為證據,張三主張警察的行為違法。請問,張三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詳答。(25 分)
#560559
(三)乙、丙、丁為何類共同訴訟關係?如第一審判決甲全部勝訴,僅被告丙、丁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25 分)
#560558
(二)甲聲請法院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560557
(一)甲於第二審訴訟中追加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為請求,惟被告不同意,法院應否准許?(12 分)
#560556
三、甲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起訴,檢方提出多項文書證據與儲存甲與他人 通話紀錄的隨身碟。在第一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多次訊問被告甲及其辯 護人對於卷內證據是否有意見,甲的辯護人每次都表示「沒有意見」 。在 第二審的某次審判期日,審判長僅向甲及其辯護人「提示」隨身碟,並 口頭說明: 「本隨身碟內為甲與共犯的通話紀錄,內容顯示其等多次討論 毒品交易細節。」便結束該項證據的調查程序。甲的辯護人在場並未對 此程序提出任何異議。第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甲成立販賣毒品罪。甲不服, 委託律師提起第三審上訴。在上訴理由中,辯護律師主張第二審法院審 判長對於隨身碟的證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導致甲的防禦權受損。試問:此項上訴理由有無理由? (25 分)
#553811
二、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未遵從醫囑服藥,病情時好時壞。某日,甲因處於妄想狀態,認為住家附近的變電所長期發出電磁波,危害其生命,而決定阻止變電所繼續運作。甲於是持汽油桶前往變電所,於門口處潑灑 汽油並點火,造成大門嚴重燒毀,幸虧保全及時滅火未造成人員傷亡。 甲在縱火後立即就近躲藏,並於案發 1 小時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偵辦後,以涉嫌放火罪與毀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檢方提出變電所監視器呈現甲行為全部過程的畫面,以及甲寫下的包括購買犯罪工具、行為步驟、躲藏地點等詳細執行計畫書,以此主張甲的行為犯罪嫌疑重大,犯行出於預謀,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考量其犯行屬於情節重大之罪,有逃亡之虞,應予羈押。試就本案事實分析甲與其辯護人應該如何 就羈押要件之犯罪嫌疑重大、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進行辯護?(25 分)
#55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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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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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