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於民國84年開始允許民間設立電廠,並由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收購民間電廠之電力。實務上發生台電與民間電廠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中的購電貨率過高,導致台電長期承擔過高購電成本, 而遭監察院纠正。爾後台電以情勢變更為由,向民間電廠要求調降購售電契约中的購電費率遭拒,雙方因而興訟;請問此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受理?理由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