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法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5條
2. 社會救助法第4條:低收入戶基本定義,必須考量家庭總收入後所平均得全家人口,著重點是傳統儒家思想中的家庭照顧責任,因此是一親屬照顧義務的規範
3. 社會救助法第5條
(1)應計入人口:
A. 申請人
B. 申請人配偶
C. 一親等直系血親
D. 共同生活或是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
E. 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不應計入人口:
A. 尚未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B. 在學領有公費之人
C.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D. 服役中或是替代役
E.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直系尊親屬
F.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並且已經結婚之直系卑親屬
G. 未與單親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或行使相關權利義務之一方(父OR母)
H. 失蹤逾6個月協尋未果
I. 其他特殊情形未申請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不宜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