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 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 額者。請問該規定中之「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應包括那些人員?又在 那些情形下,前述人員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請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詳解
1. 依據法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5條
2. 社會救助法第4條:低收入戶基本定義,必須考量家庭總收入後所平均得全家人口,著重點是傳統儒家思想中的家庭照顧責任,因此是一親屬照顧義務的規範
3. 社會救助法第5條
(1)應計入人口:
A. 申請人
B. 申請人配偶
C. 一親等直系血親
D. 共同生活或是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
E. 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不應計入人口:
A. 尚未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B. 在學領有公費之人
C.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D. 服役中或是替代役
E.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直系尊親屬
F.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並且已經結婚之直系卑親屬
G. 未與單親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或行使相關權利義務之一方(父OR母)
H. 失蹤逾6個月協尋未果
I. 其他特殊情形未申請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不宜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