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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社會行政: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86429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 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 額者。請問該規定中之「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應包括那些人員?又在 那些情形下,前述人員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請說明之。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儒儒(六榜達成)
社會救助法

第 5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詳解 提供者:ANNNNNA

1.   依據法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5

2.   社會救助法第4條:低收入戶基本定義,必須考量家庭總收入後所平均得全家人口,著重點是傳統儒家思想中的家庭照顧責任,因此是一親屬照顧義務的規範

3.   社會救助法第5

(1)應計入人口:

A.     申請人

B.     申請人配偶

C.     一親等直系血親

D.     共同生活或是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

E.     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不應計入人口:

A.     尚未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B.     在學領有公費之人

C.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D.     服役中或是替代役

E.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直系尊親屬

F.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並且已經結婚之直系卑親屬

G.     未與單親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或行使相關權利義務之一方(OR)

H.     失蹤逾6個月協尋未果

I.     其他特殊情形未申請人之最佳利益考量不宜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