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發生的機會原理
1.合適的標的:如果一地散發出失序、未受管理的氣息,例如:任意塗鴉、毀損物品、廢棄物四散等等,易使潛在犯罪者認為此處為管理者所疏忽、放棄之地,進而增加更強的犯罪動機。
2. 有動機的犯罪者:有機會不代表有犯罪,一般來說犯罪都是有一定機會顯現,再由犯罪人加以利用而實行的。
3.監督的疏失:管理者對於特定的社區或場所未善盡管理之責,導致該處所顯露出犯罪者得以利用的跡象,長期下來,該跡象的累積得以使犯罪者進行潛在犯罪的利益分析,待時機正確時其便會下手。
二、涉外案件
1.指案件當事者一方或多方為外國人。
2.案件構成的事實牽涉外國地。
三、涉外案件與機會原理的關係
外國人至本國犯罪通常應是基於更強烈的誘因促發其動機,原因在於,外國人相較於本國人對於本地的地形、人文風情及法律制度有較少的認識,且入境後亦會接受較高的人員管制措施,例如:簽證、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政策、外事警察責任區的探訪等等.......,敝人且就外國人可能實行犯罪與機會原則之關聯詳述如下:
1.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