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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一、甲公司於100年7月底向乙公司購入新北市新莊區工廠土地,並於100年8月1日完成土地產權登記。該..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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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選題】
一、甲公司於100年7月底向乙公司購入新北市新莊區工廠土地,並於100年8月1日完成土地產權登記。該工廠土地各種用途及面積如次: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5,000平方公尺,行政辦公室及自用停車場1,500平方公尺,勞工宿舍1,000平方公尺,廠內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均為$12,500,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均為$10,000。土地出售前,乙公司經核准工廠使用土地得適用10‰稅率,勞工宿舍土地得適用2‰稅率。100年甲公司在新北市無其他土地,設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500萬元。根據上述資料及以下所附之土地稅法第16條的稅率規定,試問: 1. 若甲公司於100年8月15日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各項優惠稅率,則100年甲公司應繳納新北市地價稅多少元?(5%) 2. 若甲公司直至100年10月1日才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各項優惠稅率,則100年甲公司應繳納新北市地價稅多少元?(5%) 第16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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