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建商,因營建工程施工中發生損壞鄰房事件,遭乙主管機關予以列管,於其所 掌作業簿冊上註記受損戶遭受甲施工損害。嗣該建物已完工,甲乃向乙申請核發使 用執照。惟乙以該損鄰事件尚未處理完結為由,駁回甲對於該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申 請。甲乃以書面申請撤銷對其所為損鄰事件之列管,並認該列管使其無法申准核發 使用執照,造成背負資金流動成本與利息壓力,其客戶更因甲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乃解除與甲之買賣契約。甲認其財產權受有侵害,乃向乙請求賠償或補償,遭乙拒 絕之。請附理由分析本案之法律關係,甲若對本案不服應如何個別救濟?(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列管∉VA
What is VA(§92Ⅰ)
列管僅係H於所掌作業簿上註記之事實,並未對外發生法效
(二)列管之撤銷
∉VA,依行訴§8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三)執照之核發
執照之核發與否與損鄰事件所生之責任間並無關連
H以損鄰事件尚未終結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違反不當連結禁止
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以資救濟
(四)甲得否請求賠償
甲依法向H申請核發建照,H卻怠於履行還牽拖,致甲之權利受損
國賠§2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