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院對於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議決 (二)1.立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2.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三)1.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支出部分: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己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3)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一)依預算法第51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二)審議限制: 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70條) 2.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預#51) (三)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於期限內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有以下規定: 1.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支出部分: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88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3.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4.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